当然,有无举报及举报人是何身份,对处罚内容并不构成影响。如举报人以举报为由行勒索之实,餐馆自可报警,警方也应依法调查依法处置;若未见敲诈勒索,而确系消费者诉求,执法部门依法回应和查处,也是法治应有之义。毕竟,餐饮安全,从来不是一件小事。
回到此案中来。合法性虽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样是对行政处罚的必要遵循。一宗违法行为,该罚还是不该罚?重罚还是轻罚?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
强调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并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所谓“过与罚”,并不仅仅指发生了某件违法行为,就应机械套用法条“一刀切”地执罚,而是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在确应处罚的情况下,当给予何种类、何幅度的处罚。
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合理性同样是法律的要求。去年实施的修正后《行政处罚法》就首次引入了“首违不罚”条款。不久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并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这对广大行政相对人和市场主体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过罚要相当,处罚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争议。难点在于,如何判断“相当”。餐馆眼中的“相当”,与消费者眼中的“相当”,甚至不同消费者眼中的“相当”,可能都不尽相同。事前如何预防,事中如何约束,事后如何处置,细化判定程序和判定标准才是关键。
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就“拍黄瓜”案来说,更要追问的是,本应三位一体的服务、教育、处罚,常态却是重事后处罚、轻事前服务。如果在餐馆申办营业范围时就有工作人员提醒热食冷食有别,建议因应实际经营行为做好注册登记,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令网友惊诧的“拍黄瓜”案了。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