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法院认为,王某桃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桃在报案被卢某家暴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卢某找到王某桃后,将其拖至浅水坑欲将王某桃头部按向水坑,并口称要淹死王某桃,后二人又扭打至屋前禾场,王某桃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卢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致卢某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持木棒且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对王某桃减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