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经过岁月的洗练、实践的锻造,在当下愈益焕发出文明的光芒,让我们底气更足、力量更强。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能让文化大厦巍然耸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积淀,我们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开阔胸怀对待外来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辉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都展现出坚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