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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学历学位,离职时索补偿金被法院驳回

原标题:他为当“码农”伪造学历学位,离职时索补偿金被法院驳回

李某为了当上“码农”伪造了虚假的学历学位,借此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他提出离职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仲裁失败后他向法院起诉。北京二中院12月29日发布消息,李某的诉求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7年,李某伪造了计算机专业的学位和学历证书以及他曾经在互联网企业从业的离职证明,在网上应聘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李某被甲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甲公司一直没给李某建立社保账户,没缴纳社会保险。合同期未满,李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中,甲公司招聘软件工程师职位的任职资格是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而李某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经学信网查证均系虚假,他在入职时存在以虚假学历、学位欺骗用人单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此驳回李某的起诉。

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在一审法院正确审理的基础上,强调劳动关系建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经过释法调解,李某与甲公司最终达成和解,补偿金最终没能要到手。

主审法官表示,李某在入职时,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也实施了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判断,他的行为构成入职欺诈。

劳动关系被确认无效后,法律上的结果是,“自订立之日起就不能作为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劳动者入职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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