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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儿童如何判刑?我们梳理过去四年的300个判例(6)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是“买卖同罪”相关讨论的主流话语之一,但赵军不完全赞同。他表示,虽然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在具体的不同领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卖儿童的具体案件中,情况很复杂:收买方为什么会收买,收买后怎么对待这些被拐卖的儿童,儿童是拐卖的还是亲生父母出卖的。但整体来看,收买罪低于拐卖罪是合理的。”赵军说。

赵军的观点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之上的:近年来,被拐卖儿童的来源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于拐卖儿童。赵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打拐话语的建构以及法律的溢出效应,在严打拐卖的背景下,原始严格意义上的通过盗窃、抢劫等形式的“拐卖”,外溢到出卖亲生子女的范畴上。

“亲生父母出卖和狭义的‘人贩子’的拐卖有较大区别。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抚养权转移对儿童本身常常不是伤害,反而有利于成长,社会危害性也不可与拐卖同日而语。”赵军表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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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也明确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判例也显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会被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收买被父母出卖的亲生子女,也会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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