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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时刺死丈夫 法院:故意伤害罪 防卫过当(4)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琴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在此情况下,许某琴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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