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酒驾的入刑标准是;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不超过2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4.6万元),黄女士的饮酒量远超这个标准,法院认定其涉公共危险罪,但只判4个月。
昨天,此案在岛内社交媒体引发群嘲,“看来以后要么不喝,要么就大醉,反正都无罪”“要喝就得喝成这样,罪才不会太重哦”“喝酒了+肇事逃逸,反正无罪,那我们是不是得给当事人说一句‘您辛苦了’?”
台媒也嘲讽“法官喝醉了”。
昨晚,检方表示,黄女士驾车从后面追撞骑电瓶车的母女(事发时第一次撞车),撞击声音非常大,连肇事地点前面超市里的人,都听到声音跑出来看发生了什么,加上黄女追撞私家车(事发时第二次撞车)后,曾停在路边,要说她完全不知道撞到人,实在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