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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拖拽女乘客至衣不蔽体 让文明法治蒙羞(2)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相关视频截图)

事实真相还要等警方的调查、还原。但有些道理和法律常识,这里有必要说一说。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代法治没有“羞辱刑”。一个“影响乘车秩序”的人,不管其在车厢里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对其的处理都应该由专业的人、有权限的人去做,并且这种处理方式要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没有哪一条法律和规定支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可以被随意撕扯衣物、触碰身体敏感部位。

当然,如果事出紧急、不立即采取便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人员伤亡之类,保安可以出手。问题是,现场的情况有没有紧急、紧迫到这种程度?如果没有,那么这种“制服”就要讲究分寸和尺度。

其次,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见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与维护。而西安地铁里发生的这一幕,不仅让当事人羞愧难当,也让围观者颇感尴尬,甚至可能会让整个西安市的文明都跟着背锅。

再有,保安,作为地铁里维持秩序的人,其职责和权限是什么、遇到不同的突发状况要怎么办、遇到乘客间的纠纷该怎么处理。龚先生以为,其上岗前应该是经过了培训和学习的,因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尤其需要明确的一点,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仅对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等少数行为,有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对其他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权处罚、处理的主体分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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