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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也将有法可依,“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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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

现实中父母一方藏匿小孩,拒绝另一方接触、探望、照顾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曾有家事律师做过统计:近几年700多份与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中,有11%的案例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草案第20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就是对此类现象的回应。

农村留守儿童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为响应“双减政策”,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也作出针对性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此外,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补齐“短板”

突出国家支持明确政府担当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将补齐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短板”。任莉华介绍,我国已颁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确立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得到确立,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如果能审议通过,将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里程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明确了政府担当。如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等。李莹对此十分赞同:“过去我们总说‘亲子教育’,现在则应更多提倡‘亲职教育’,即对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教授他们如何成为合格称职的好家长。”

据悉,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18日,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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