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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也将有法可依,“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3)

草案还对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以及具体方式方法做出了指引。如草案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草案第2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等。

草案亮点

“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中,父母能够好好履行抚养义务尚有难度,遑论家庭教育责任?这在以往难被顾及。“我很高兴草案能够关注到这一点。”李莹认为,这条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在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占据大多数。”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20余年的任莉华法官深有体会。一起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未成年少女,父母离异后无人看管,常与社会上的“小混混”玩在一起。后来女孩被几名男性性侵。任莉华致电女孩父母时,父亲以“在外地打工”为由拒绝到庭,母亲则称“虽然我对闺女是有感情的,但也无能为力”。

任莉华说,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维度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最为重要,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现实生活中,“丧偶式育儿”也常常被提及。“照顾、陪伴、教育孩子的重担往往更多地落在母亲身上。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父亲角色缺位,才会被戏称为‘丧偶式育儿’。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甚至认为是正常的。”李莹说,“从草案第20条来看,这种观念也该变一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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