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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办案获刑喊冤18年:单位维权小组致函最高法(3)

一辈子污点,多次申诉被驳回

仲晓军的获刑,在淮安公安系统引起不小震动,也引起了部分淮安市人大代表的关注。

2004年6月,淮安市人大代表在对检察院、法院进行案件评议时,多名人大代表联合提名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监督,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需要请示省高院为由,拒绝了人大代表们的要求。

2005年6月,仲晓军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院指定徐州市中院复查。“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复查,徐州市中院没有做出任何结果,退回给了省高院。2007年6月,我再次提出申诉,这次江苏省高院指定无锡市中院复查。这期间,无锡市中院一名冯姓法官告诉我,他知道我是冤枉的,但案件是上面定的,他个人意见解决不了。”仲晓军说,这次谈话后,2008年4月,无锡市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刑监字第00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经复查认为,仲晓军作为城西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在该所处理刘某案件过程中,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却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未尽责尽力地履职自己的检查、督促职能,且该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与造成刘某的犯罪不能及时追诉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并无不当,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仲晓军的申诉。

不服该申诉结果的仲晓军,于2008年5月再次向江苏省高院申诉,2009年12月7日,申诉再次被驳回。

在不断维权申诉中,仲晓军拿到了一份江苏省高院关于此案的内部报告。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内部报告提到,在刘某案件调查中,处理结果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因此不能认定是仲晓军一人的过错。且刘某后来的作恶行为与仲晓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认定仲晓军不正确履职、造成危害的依据不足;应该认定仲晓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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