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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办案获刑喊冤18年:单位维权小组致函最高法(2)

2003年,仲晓军在第二次被提拔公示期间,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后来我才知道,是周某指挥楚州区检察院对我进行异地审查,取证过程中,有利的证据不收集,收集的不入卷,入卷的不采信,导致我被判刑。认为我无罪的检察官,也因为帮我分辨了几句,遭到打击。”仲晓军说。

据楚州区人民法院(2003)楚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1999年3月5日下午,刘某因住宿问题与旅店老板发生冲突,事后旅店老板曾向时任城西派出所所长仲晓军表达了不追究刘某责任的想法。仲晓军同意并决定对该案件作治安处罚案件处理,并解除了对刘某的监视居住措施。此事件后,刘某再次犯罪,2003年因其涉嫌多个罪名被提起公诉,上述1999年的案件重新被提起,并被检察院认定涉嫌寻衅滋事。随后,仲晓军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调查。

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仲晓军身为具有查处犯罪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刑事案件改为治安案件,导致刘某脱离司法机关监控,使得刘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受到及时有效的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最终,仲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仲晓军上诉后,淮安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4年4月16日,楚州区人民法院改判仲晓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第二次上诉后,维持原判。

民警办案获刑喊冤18年:单位维权小组致函最高法

▲2019年7月16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论证意见书,认为仲晓军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希望重新审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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