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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案-件比”质量考核为核心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2)

坚持以“案-件比”质量考核为核心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2)
2020-11-12 10:21:03 人民网

从效率层面看,“案-件比”引导检察官切实挤压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不必要业务环节,缩短办案周期。

从效果层面看,“案-件比”引导司法办案尊重当事人感受和社会观感,既推动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累,也推动让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更推动社会公众及时从案件中得到教育引导。

在推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中,福州市检察机关在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监督管理基础上,有针对性强化四项举措:一是强化调查核实,研究制定《调查核实工作规定(试行)》;二是实行繁简分流,优化刑拘直诉、刑事速裁等程序衔接适用;三是落实从宽机制,针对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其阐明自愿尽早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所能获取“实惠”,促进提高适用率;四是坚持少捕慎诉,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案-件比”是加强司法绩效考核重要手段

以往检察官司法绩效考评,由于缺乏专业、科学、综合评价指标,往往存在形式化、主观化、随意化等问题,考核无法真正发挥“指挥棒”作用。“案-件比”的确立,为推进司法绩效考核改革带来新契机。

一是有助于树立绩效导向。通过设置考核指标,“案-件比”对办案质效要求相应传导至检察官绩效考核中,真正发挥其“风向标”作用。

二是有助于凸显绩效差异。将“案-件比”指标引入绩效考评体系,不同业务条线和个体办案质效差异,通过业绩数值一目了然呈现,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可观测、可预期、可对比指标导向,从而有效解决“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说不准”考评难点。

三是有助于落实绩效激励。“案-件比”的指引,使绩效考评结果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既可以让考评结果与绩效奖金分配挂钩,也可以作为评优奖励、选人用人重要依据,还可以作为司法惩戒、责任追究等重要参考,推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成为全体检察人员共识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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