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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结果为何反转再反转?(3)

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结果为何反转再反转?(3)
2020-10-10 06:50:50 央视

专家:尽快总结不同裁判思维细化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职业打假人以同样举证方式,为什么在不同法院起诉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这是因为在一些焦点问题上理解不一致,存在着不同的裁判思维。“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何看待?消费者获得的损害赔偿算不算不当得利?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实践中这些问题争论比较多。”刘俊海说。

到底哪一种理解才算准确?刘俊海认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经营者欺诈、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客观概念,不是主观概念,“也就是和被告商家主观上有没有欺诈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这种故意,没有必然逻辑联系。”

同时,刘俊海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基于现有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他说:“消费者购买普通的商品,接受普通的服务的时候,遭遇欺诈行为,可以让经营者承担1+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步价是500元。如果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标签,有让消费者误解的情况,都是用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起步价是1000元。”

其次,刘俊海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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