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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伙背大量古巴雪茄回国获刑 北京四中院:构成走私(2)

四小伙背大量古巴雪茄回国获刑 北京四中院:构成走私(2)
2020-09-18 22:59:40 北京日报客户端

四人逃税数额较大皆入刑

2020年9月,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郭某、刘某、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携带超量雪茄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四人偷逃应缴税款40余万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最终,法院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四小伙背大量古巴雪茄回国获刑 北京四中院:构成走私

法官提示

雪茄烟同其他烟草制品一样,其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管制。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营贸易烟草类货物进出口内部管理办法》,我国烟草类进出口贸易应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烟草行业企业只能购进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烟草类货物。对于卷烟、雪茄烟的进口,还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管理部门报送进口需求。而且,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私下贩售雪茄烟,都属违法销售行为。

目前,国内一根雪茄烟价值从百余元到几千元不等,因利润高但管制严格,有些人选择铤而走险从国外“背货”回国,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非正规渠道贩售,还有些人在网上通过“暗语”销售雪茄烟,其货品来源及质量难以保证。此外,社会上还存在部分雪茄烟制假售假现象,这些都严重扰乱我国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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