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禁食令”是人类用对待动物的方式,印证自身的文明与进步,动物的权利也是人类权利的延伸。那么,人类的权益,比如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就不是次要的、可以随便牺牲的。
对那些名录未能覆盖的在养殖动物,需要“善后处理”,对养殖户,需要“退出机制”。
此前数月,情况极为特殊,经济生活一度近乎冻结,加以立法峻急,导致短时间内,“善后”与“退出”绞合在一起。相关报道可以看到,很多养殖动物因为地位“待定”,缺少饲料投喂,出现亲兽捕食幼兽等悲剧。
“善后”与“退出”不是无关紧要的后续情节。它们如何落实,决定了立法与执法的成色。此次“两会”,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民法典》保障的是更为基础、根本的权利框架,能否“善后”与“退出”,也将验证《民法典》的权威性。
尽管野生动物养殖可能与流行病相关,但此前的野生动物养殖,总体上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退出与善后。多数养殖是此前合法行为的延续,类似案例,一般采取的都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
归根结底,文化变革是长期观念进步的结果,依靠的并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于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保障是如此,于其他领域何尝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