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实名制,杨女士未否认收取王先生5万元转款的事实。但对于转款原因,杨女士先是提出5万元系王先生欠付的房租,在发现一套套一的房子6个月租金为5万元不合情理后,又改口为系王先生欠付的货款,而对于欠付货款是否有合同依据、货品、单价、进货量、结算付款等问题,杨女士不仅无法自圆其说,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综合该案证据及庭审过程,承办法官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对于其主张微信向杨女士转款5万元系误转在事实上具有高度偶然性。而杨女士收取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行为,本身具有缺乏转款正当原因的属性,作为收款方,杨女士应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杨女士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杨女士收取王先生5万元微信转账款系不当得利,判决杨女士返还。
法官提醒:若转错钱记得截图存证
天府新区法院法官表示,对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官进一步解释,日常生活中,在使用微信、支付宝时转错账,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形是典型的“不当得利”,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问题,举证责任并不全在付款方,因不当得利本身具有缺乏转款正常原因的属性,收款方也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不当利益收款方,请一定主动归还;拒不返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错转方,请马上截图存证,包括转账记录、与错误收款方及原收款方之间的往来聊天记录、误转依据等;协商无果后,可携带证据至法院依法维权。
此外,无论作为哪一方,转账时要勤用备注功能,写明转账原因,避免“眼花”、“手滑”。
(图片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