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便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完某,私自承诺支付费用,让国元证券帮助收取购买该笔理财产品由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李某某要求完某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
李某某找徽商银行这边多要了600万元,不能转到中信银行,所以才问他们能不能以财务顾问名义收。中信总营对于让国元证券收取这笔资金,其他人是不知情的。因为公司和中信总营的所有业务都在李某某手上,所以明知帮李某某收这笔钱是李某某个人行为仍同意帮其收取。李某某还给其发送短信“不要对外交流”。李某某知道其与中信总营的其他人比较熟,所以让其不要说出去。
李某某还告诉完某,若中信总营相关人员询问,就说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
不过,这笔资金最终也并没有实际落入李某某的手中。案发后,该笔资金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80后女硕士被判三年
在2016年,王某等人因伪造印章材料被某银行识破随即报案,导致骗局全面败露。2016年6月,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对相关人员进行抓捕。
2017年10月,李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在次月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受贿金额上,一审法院认定为300万元,并以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判刑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李某某有非法占有案涉钱款的故意。在该笔理财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上限的情况下,李某某擅自决定并提出将收益率拆分,对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安排虚假财顾协议的形式违规收取,并多次要求相关方将费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离职和中信银行内部核查时,对其中300万元进行隐瞒。
第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某在已经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也明知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于业务办理中的理财产品与官网发行的产品内容不一致、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未亲自核章面签、用章管理不规范、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不合规行为,其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种种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协调继续推进业务,致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安排国元证券收取的600万元收益是为了中信银行利益,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并不成立。
二审法院指出,理财协议外的0.3%收益系国元证券通过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一次性收取600万元,在形式上与案涉的理财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中信银行对该笔费用也不享有任何权益。中信银行与国元证券之间也未达成过折扣、折抵、减免管理费的共识。且在李某某离职时和中信银行内部调查中,仍然有隐瞒国元证券收取真实数额的行为,因此对李某某的诉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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