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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2)

男子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2)
2019-11-22 11:15:19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根据人保财险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3条的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而本案受害人恰恰是本车车上人员,又是被保险人,所以无论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他都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

驾驶员能不能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至此,这个案子的输赢,就集中在这一点上:驾驶员能不能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告一方认为:当然可以。

原告一方:“死亡直接原因是被机动车砸死的。所以当时虽然是他开的车,但是他被甩出以后,就变成了车外的人。而且他不是甩出车外以后即死亡,是四轮车砸死造成的!所以当车上人脱离了所在的乘车承载空间,又被车辆砸死了,所以应该认定为第三者。”

近日,审理此案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男子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

昨天(21日)下午,记者联系裁判此案的法院,院方称,判决还未生效,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此前,主审此案的法官在接受其它媒体采访时,解释了如此判决的理由。主审法官说,在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车辆的第三人,应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把握: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间为时间节点;在空间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都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在这个案件当中,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该是车辆压死张某某的时间,也就是说,此时,张某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该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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