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因不当“发牢骚”,被公司辞退,并且法院认为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崇伟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经过一裁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提交微信截屏作为证据,崇伟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显示他在群里确实发表了不良言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在公司内、外做出严重损害国家或公司声誉及利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的条款,法院认定他的做法属于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互联网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
“避免不当,先立规矩。”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无论什么平台,发布不实言论都要担责。互联网是自由的,同时也是有秩序的。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宇平认为,对于群主来说,要对自己建的群负责,履行好管理职责,全体成员在群里沟通、交流时,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受不良言论侵害最多的便是名誉权,可对于侵权如何处罚,处罚到何种程度,企业并没有相关规定。记者采访的28位员工所在企业,都没有“微信群管理办法”“微信群违规说明”之类的规范。
郑虹认为微信群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一些企业很容易地建起工作群,却对后期规章制度完善没有做好,致使纠纷频发。
对于微信群引发的劳动争议,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微信工作群具有对全体群成员公开,并可以截屏公开传播的特点,因此全部发言都应该被看作是“公言”。本着谁建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有管理权,可以要求成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对于发布不实言论的成员可以追责。(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