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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护士遭辞退:掌嘴同事 未做过敏测试就配药

江苏一护士遭辞退:掌嘴同事 未做过敏测试就配药
2019-08-19 12:18:18 北京头条客户端

原标题:未做过敏测试配药,江苏海安一护士遭医院辞退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先后两次不遵守劳动纪律,甚至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2019年8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劳动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掌嘴同事违规配药

2008年,徐某至海安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6日,医院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综合管理制度》。

2017年8月13日,徐某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对方一巴掌,影响医疗秩序。

2017年9月30日,徐某与医院的劳动合同到期,徐某继续从事护士岗位工作,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

2018年1月1日,徐某在工作过程中未按医嘱和药品说明书规定做注射前的药物过敏测试就进行配药,致使患者陈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

2018年月31日,医院以徐某多次违反医院护理管理核心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又无改正之意为由作出辞退通知,决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

庭审抗辩各执一词

2018年8月15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原告徐某诉称,医院并未向其告知相关管理制度,本人并无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况且,其他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中也存在不遵守医疗规范的情形。故而,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医院辩称,徐某系卫生技术人员,并在医院从事医疗护理工作多年,理应知晓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规范。然而,徐某却不遵守护理技术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多次给予教育,徐某仍拒不改正,医院对徐某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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