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和7月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刘玉华案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刘玉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辩论。
公开开庭后,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三本材料提交法庭。法庭通知辩护人查阅、复制了这三本补充材料,先后于2018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就公诉机关补充的材料进行开庭质证,但是刘玉华以脱衣至几乎裸露和咬舌自尽相威胁,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因刘玉华两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这三本补充材料未能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也未采信这些补充材料,只能依据已经庭审质证的在案证据定罪量刑,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部分指控事实未予认定,体现了严格依法遵守证据裁判的原则。因此,刘玉华及其辩护人关于三本材料被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合伙隐匿的三本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期间,蚌埠中院还针对刘玉华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刘玉华的供述均系在侦查机关合法办案场所作出,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且其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刑讯逼供的方式、手段等相关问题无法作出清楚说明,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蚌埠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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