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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随手“拿走”9岁女孩的储蓄罐 重判13年(2)

浙江男子随手“拿走”9岁女孩的储蓄罐 重判13年(2)
2019-07-09 14:40:32 北青网

看到这一幕,彤彤吓得直哭起来,“不要撬柜子,不要拿我的储蓄罐……”。柯某某一顿威吓后,彤彤忍着泪水和抽泣,眼睁睁看着柯某某拿走自己存的110多元零花钱。此时柯某某准备离开,执着的彤彤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希望能阻止他,柯某某一边说自己没拿钱,一边还言语吓唬她,让她不要乱说否则就告诉她爸爸等等,彤彤吓得不敢跟随。

隔天下午,柯某某游荡到椒江区水仓里附近民居,确定屋内无人后,两次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分别偷得住户甲和住户乙放在房内的一只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3元)和一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56元)。随后,柯某某在一家手机店销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03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并没那么简单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椒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第一部分事实与本案其他部分入户盗窃事实似有不同。

通过对柯某某的针对性讯问,并上门与彤彤进行详细交流,检察官准确还原了案件发生的每个细节,认为柯某某是以盗窃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当着9岁小女孩的面窃取钱财,还加以抵赖,在小女孩哭泣讨要时,即以言语威胁来摆脱。

对于一个独自在家的9岁小女孩而言,在本该安全的家中,面对陌生人的突然闯入加之以上种种行为,从被告人的性别和力量优势,与被害人的年龄悬殊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言行足以对小女孩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柯某某正是利用了小女孩不敢反抗而劫取了财物。

04检察官将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经过案情梳理后,检察官反复比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言语相威胁,应属入户抢劫,而两者在刑罚上有相当大的差别。根据案情分析研判,检察官决定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2019年6月,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激烈的庭审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成功追诉了柯某某抢劫罪,对类似柯某某这般屡教不改的惯犯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6月13日上午,法院当庭判决柯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检察官特别提醒:

暑期来临,家长尽量不要让孩子独自在家,孩子因为年龄小,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比较差。实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家长要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因被骗而“引狼入室”。

(责任编辑:王波 CN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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