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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2019-06-06 08:20:14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漫画/陈彬

漫画/陈彬

文/堂吉伟德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濒临绝灭,经过数十年的保护而实现了种群数量的稳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两人不听劝阻,用弹弓将朱鹮击伤后,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而是弃之一边,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从意愿上看,即便当时无法识别白色鸟类就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但在别人的劝阻下未及时收手,也没有终止自身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事态发生后,又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而是企图逃避责任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从过程上,还是性质上,都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考虑到两人的责任不同等客观因素,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可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刑罚得当”,其行为也算得上咎由自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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