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市波动”的救命药该如何监管?
为此,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卫健委、医保局主要负责监管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相关行为,药监局负责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而市区内药店所售药品属于市场范畴,其涨价与供应是药店经营者的市场自发行为,医疗卫生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张彬表示,我国药品定价的形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而药店经销药品的定价,就属于市场调节价,当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药品价格上涨过快时,政府可以实行紧急干预措施以控制药价。
张彬表示,内蒙古的药企数量较少,药品多从外省份购进,因此受生产厂家以及采购渠道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果遇到药企减产就会导致市场上药品紧缺或价格上升。“我们正着手在内蒙古重点盟市对硝酸甘油等药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做相关的检查和调研。”张彬说。(记者朱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