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暴不是家务事”的常识理当重申
5月20日,网传广东江门女子姚某在架设摄像机取证家暴时被男子家暴。一名男子突然出来对姚某拳打脚踢长达40多秒,一名幼儿始终在旁大哭。21日,鹤山公安通报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对故意伤害妻子姚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随着人们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敢于向其说不。如此事件中,被家暴侵害的女子就果敢地录下视频,有效地固定了证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依然有一些人将家暴当作家务事随意实施。更让人忧虑的是,很多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既不愿对外张扬,更不愿报警求助,导致持续地受到侵害。对此,亟须健全保护机制,激活受害者向家暴说不的意识和勇气。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起实行,并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等保护措施,但现实中,反对家暴依然被很多人所忽视,尤其是一些家暴受害者也潜意识地漠视自己的权利,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主要在于,很多人尚存在这样的落后意识,即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羞于向他人诉说,更少选择公权力救济。
而且,无论是亲朋邻居还是执法机关,依然将家暴拘泥为“吵吵闹闹”的家庭私事,不愿过度干预。实践中,亲朋邻居害怕引起误解,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吵吵闹闹”不干预,不过问,或者是和稀泥地“劝和不劝离”。或者公安机关将施暴者拘留后,受害人又在亲戚劝说下出于谅解,要求放人。还有受害人仅是将报警作为吓唬施暴者的手段,并不愿真正地让施暴者受到惩戒。这让执法机关和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处于“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局面,难以拿捏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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