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常小峰系当地某中学初二学生,15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常小峰到案后说:“我知道强奸是要枪毙的,不能让人知道,完了就想弄死她。”
常小峰交代,上初中后进入青春期,对男女之间的事情很感兴趣。讯问笔录记载了他的交代:“对那方面的事儿很好奇,特别想试试,但又不敢跟女同学交往,学校不许谈恋爱。前段时间我在小区碰到她,听她奶奶叫她小倩,感觉她挺漂亮就跟她搭话。当时旁边有三个男孩踢足球,我说到公园去踢,他们都说好,小倩也跟着去了。回来时小倩骑自行车跑得飞快,一会儿就不见了,那天我就有强奸她的念头。
“这个星期五(案发前一天),我下楼去超市买东西,看到她一个人在玩。她主动过来跟我说话,叫我哥哥,邀我明天去她家。她家跟我家住一个单元,我答应了。当时我想要是强奸她的话,她会告诉她爸妈,得找个房间把她关起来,饿死她。
“第二天早上爸妈都上班了,我往自己床上铺上报纸,怕到时候弄脏床,妈妈会发现。我家住29楼,我沿楼梯走到25楼,那儿有一家过道的门没上锁,还没装修没人住。我踩着过道栏杆翻进厨房窗户进屋,从里面把第二道门打开,然后关好两道门去超市买早点吃。
“吃完早点回到单元楼下,我拨用户电话接通小倩家,是小倩接的。我问你家有人吗,她说没有。我走楼梯去找她,带她去了我家。我怕摄像头拍到我和她在一起,就让她另外乘一个电梯上楼。进到我房间,我用胶带贴住她眼睛……完了我把报纸团成一团扔出窗外,连同她的衣服抱起她,从楼梯走下去到25楼那家没装修的房子里,把她搬坐到厨房窗台上,解开绑她的绳子和胶带,轻轻一推。她往后倒了下去,应该是掉到一楼天井里。我关上窗户捡起绳子胶带,把门关好回家,把绳子胶带扔进下水道。后来我去超市买零食吃,还去了一楼和负一楼,想看看她死了没有,但是在那里看不到一楼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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