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回先生的案件,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为无证据表明三星公司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产品重要信息,不构成欺诈,要求三星公司赔偿回先生损坏的笔记本电脑,并驳回了其它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泰尔实验室的工程师时得知,电池保护电路老化,或者是设计上有问题,生产内部锂离子电池过程中的工艺制造,哪怕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等等,都可能会引起爆炸。产品在正式上市前,也会做型式试验,模拟跌落,一个合格的产品在按照标准要求的跌落过程中是不应该发生问题的。
近日,老回将搜集到的三星手机电池爆炸案例报告给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希望可以得到有关部门正确的处理。
普法时间
Q1:
在法庭上争议最大的是电池的问题,厂家说是假的电池,但是冯玲玲却说电池是原装的,没有换过,那么怎样举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
A1:
商家有义务担保销售的每一件商品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而且商家具有宣传的基本功能。商家也有义务自证清白,证明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没有质量缺陷,就本案而言,商家说,电池爆炸是受害者冯玲玲使用了不合格的假电池导致的,要拿出真正的证据出来,人证、物证、书证,包括具有特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商家并没有能够自证清白。
Q2:
手机爆炸事件以前媒体也报道过,厂家这个时候处在一个强势的地位,有时候会推诿责任。作为一个厂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是正确面对广大消费者的处理方式呢?
A2:
这个手机爆炸案件不是个案,而是多个消费者反映企业生产的一个商品有同样的质量缺陷,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家生产的产品质量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危及人身或财产的危险时,首先,必须报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次,要告知广大的消费者,并且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下架商品,停止销售。第二,停止生产。第三,紧急召回。如果企业不能慎独自律,不能履行它的召回和赔偿义务的时候,监管部门必须挺身而出,有所担当,依法用够、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权限。
责任与质量
筑成企业立身之本
人民网东京4月25日电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报道,日本夏普公司24日发布消息称,在改良了电视机和智能手机等的显示屏中使用的氧化物半导体“IGZO”之后,开发出了更加省电、性能更优的“第五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