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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2019-04-28 08:05:31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徐检察官,上车吧,我今天是专程来接你下班的。”不久前的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徐某开着他的宝马轿车专程等候在许昌市检察院门口,看见下班后步行走出单位大门的检察官徐红宇,他急忙迎上去打招呼。

几个月前,徐某与吴某因这辆宝马轿车引发的官司历时近5年最终画上句号,法院判决免除了徐某8.5万元的冤枉债。此后,徐某多次要向徐红宇表示感谢,可每次都被徐红宇拒绝。无奈之下,他决定用这样的方式表达一下自己的谢意,但这次仍然被徐红宇婉拒了。

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2013年7月10日,徐某和吴某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徐某将其一辆宝马730轿车租给吴某使用,期限一年,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租金为4.5万元,徐某每年有10天的使用权。2013年7月11日,在吴某先行交付2万元租金后,徐某将车辆交付给吴某。

2013年9月10日,吴某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宝马730轿车租给该公司作婚庆用车,用车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限定在每天早晨8点之前,租金为每月5000元,吴某负责该车所有费用并配备司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吴某不得中断租车,否则视为违约,吴某需支付该传媒公司违约金5万元。

2013年10月2日,吴某又与赵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宝马730轿车租给赵某使用,期限为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时间段为每天早8点至晚8点,租金为每月1.2万元,吴某为该车配备司机。吴某在租赁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租车,否则视为违约,吴某应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

2013年12月23日,徐某将该宝马730轿车开走后,未再交付给吴某。吴某因未能履行与赵某签订的租车协议,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因此,吴某和徐某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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