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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个案标杆效应遏制汽车销售欺诈

2019-04-26 09:31:07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以司法个案标杆效应遏制汽车销售欺诈

准备卖车时才发现音响是贴标的冒牌货,重庆消费者陈波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豪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整车“退一赔三”。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判罚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1.98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4月25日《北京青年报》)

豪大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冒牌音响鱼目混珠地卖给消费者,既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伦理,又僭越了法律底线,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赤裸裸的侵犯,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被法院判罚“退一赔三”,纯属咎由自取。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至今还余波未平而继续引发关注之际,法院在该案中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开出“退一赔三”的巨额罚单,不仅彰显了司法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零容忍,也为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提供了可供借鉴和复制的样本,必将更多地释放出司法个案遏制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标杆效应。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平民化,汽车销售欺诈问题也日益多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蔓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绝不能任其肆意妄为。

汽车销售欺诈恶行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者,涉事经销商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二者,消费者维权“要路多险艰”,监管部门往往又“民不举官不究”;三者,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个案,没有释放出激励消费者群起维权和威慑销售商的标杆效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主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因举证难和专业知识缺乏等因素的掣肘,三倍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以致销售商的损失相比于既得利润不过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任何痛感。在司法“退一赔三”个案标杆效应不能持续扩散的情况下,不良销售商必然滋生“老虎也有打盹”的侥幸心态,有恃无恐地对消费者频使欺诈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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