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胡敬伙同王太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胡敬与王太平系共同犯罪,二人没有明确分工,不足以认定王太平系从犯,仅能证实王太平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胡敬所起作用较小,对公诉机关认定王太平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王太平刑满释放(有抢劫、盗窃前科)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胡敬有期徒刑十三年,王太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张督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王广贵有期徒刑七年;汪路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上诉
法院判决后,胡敬和王太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胡敬在上诉状中称,她和丈夫王太平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也没有买卖枪支的行为,只认可销售了26个高压气瓶。
胡敬和王太平均在上诉状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焦点:通用性气瓶是否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
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判认定309个气瓶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的依据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实质上是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点第5项,将气瓶认定为枪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枪支案件解释》)第7条,进行的折算。
夫妻网售高压气瓶 江西籍夫妻近期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妻子胡敬一审被判13年,丈夫王太平获刑14年。判决后,她和丈夫王太平已经分别提起上诉。两上诉人均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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