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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权利越有保障征信系统越有公信力(2)

2019-04-24 08:40:45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征信中心方面介绍,当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有不准确之处时,可以申请提出异议,征信中心会找到金融机构进行判断,如果当事金融机构愿意修正征信中心就会及时进行更正;当当事人是否知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争议时,建议去法院进行诉讼。提起诉讼当然是信息主体维权、给信用报告纠错的重要手段,但打官司毕竟会增加维权成本、有滞后性,而且是“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工作仍在进行中,与此同时,征信中心在纠错方面也要积极“出新招”,在保障信息主体权利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征信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保障信息主体的异议权,需要完善核查制度,细化处理程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为信用记录把好关。现实中,征信中心对信息主体的异议大多是“书面”审查。为更好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必要时不妨实行“开庭审”。比如,建立听证会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表达空间和博弈机会,让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畅所欲言,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核查结论失误,彰显公平正义。

信息主体的权利越有保障,征信中心越有公信力。提高征信系统公信力,还需从长效、实效出发,建立一个常态的社会监督机制。比如,借鉴各级监委推行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做法,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担任“征信建设监督员”,接受当事人的投诉,维护信息主体权利,监督征信中心的运作,所带来的多元视角,势必有助于征信中心拾遗补缺、纠正不足,促进征信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杨维立 漫画/陈彬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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