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当车开到位于皮尔斯布里大道的豪宅时,原告意识到她没有被送回住处。原告认为自己被带到被告刘强东的酒店,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她请求被告刘强东不要强迫她进去。随后原告和被告刘强东在车前起了争执,原告用英文恳求道:“我想回家。”最后,被告刘强东拉住原告的手臂,愤怒地制服了她,并把她再次推进了轿车的第二排座位上。司机见证了上述互动及侵害。
31.艾丽斯张坐在前排副驾驶位置,原告和被告刘强东坐在第二排。轿车驶离皮尔斯布里大道,开往原告位于明尼阿波利斯市中心的公寓。在开往公寓的期间,被告刘强东开始猥亵原告,并把自己的身体强行压在原告的身上。原告再次用中文反复请求被告刘强东停止猥亵她。他拒绝了。他继续违背原告的意愿,把他的手放在原告的衣服内外。这些侵害发生的同时,艾丽斯张在没有得到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后视镜推到最上面,以便让司机看不到发生在他身后的原告身上的事情。
32.明尼苏达州将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性接触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出自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51款,第一节第一目。“性接触”的定义包括“带着性意图或侵犯意图,试图脱下遮蔽控告人私密处的衣物或内衣”,出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51款,第一节第二目。因此,被告刘强东的行为举止在明尼苏达州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受雇的司机见证了被告刘强东的这些犯罪行为。
33.当他们到达原告的公寓大楼,原告、被告刘强东和艾丽斯张下了车。原告认为自己只是被送到房门口、希望保持礼貌和尊重、不想局势恶化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刘强东以及艾丽斯张一同进了大楼。被告刘强东用中文指示艾丽斯张不要跟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