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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交车撞成一级伤残 男子获赔近200万(2)

被公交车撞成一级伤残 男子获赔近200万(2)
2019-03-06 20:06:06 北京头条客户端

法院认为,兰某是公交三公司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张某受伤,应由公交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确定公交三公司负担80%的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平安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次由平安公司根据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三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

故丰台法院判令平安公司赔偿张某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万余元,公交三公司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6万余元。

上诉被告方认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

公交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护理费的护理期限计算为20年,时间过长提起上诉,并认为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应按公司70%,张某30%计算赔偿数额。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公交三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护理期限,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一审法院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二十年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王浩雄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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