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00万比基尼大赛背后竟隐藏了这样的犯罪活动!)
对于承诺高额回报的集资项目一定要谨慎投资,所谓的高回报低风险投资很可能是非吸陷阱。2017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浦东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罗某以为几家公司筹集上市资金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募得资金400余万元。却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履行投资合同,而是用于自家公司的日常营运和某场比基尼大赛的举办。
这段视频,就是嫌疑人罗某投资搞的一场比基尼大赛,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这场比赛背后,是一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
2015年7月,投资基金公司的业务员刘某向自己曾经的客户蒋某推荐了一个投资项目,并且声称这个项目风险低,回报高。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蒋某一口气投资了120万元,并且和投资基金公司的老板罗某签订了投资合同。然而,1年多时间过去,蒋某不仅没有获得罗某承诺的高额回报,合同中的投资项目也没有正常进行,催讨投资款无果的蒋某向警方报了警。
调查后发现:42岁的罗某于2014年12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然而公司成立之后并没有进行过任何正当业务。
2015年7月开始,罗某以投资基金公司的名义,声称需要为两家公司筹集上市资金,通过亲友、生意伙伴、电话营销等方式,销售"5号基金"产品,并向投资人许以3到5倍的高额回报,先后从蒋某等8名投资人处募得400余万元。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介绍,这个犯罪嫌疑人罗某他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然后号称可以给两家比较有潜质的公司做新三板上市,需要一些前期的启动资金。然后通过他下面的业务员去向外面的老客户进行宣传,也通过朋友去介绍,还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去吸纳资金,然后承诺说:如果这个项目能够成功,将会有3到5倍的高额收益,那么吸引到了大多数了解到这个项目的人会来做一些投资,资金会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
而经调查,罗某的募集资金的对象仅有蒋某一人是陌生客户。
嫌疑人罗某说:“我们自己是有私募股权基金牌照的,我们就成立了一个基金的产品,通过我们自己的销售,募集了一部分资金,但真正意义上完全是陌生销售的、其实只有一个客户。那其他的客户都是和我家里的朋友,包括有我的同学。其实在和他们谈的时候,我也没有谈得那么深入。因为毕竟比较熟,你和他就事论事地和他谈,这是一笔生意,就是这个事情能做。同学们和亲戚也都信得过我,那也就进入了这支基金。”
然而,事实上这些公司的上市项目并没有成功,罗某也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项目,而是将全部资金分批转入其个人和亲属的多个个人账户,把一部分钱用于妻子的信用卡还款、汽车还贷和公司的工资发放、水电开支等日常开销,其余资金在未办理工商变更,也没有向投资人说明钱款去向的情况下转为某影视公司的有限合伙资金,举办了一场比基尼大赛。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称:“我们了解下来,他一共是说到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其实只有一个初步的接洽,没有任何深入的协作。那么第二家公司是会有一个前期的签订了顾问协议,为这家公司做一个上市的前期的尽调和资产的审核、一些工作。但是,这家公司在刚刚开始尽调的时候就发现它的财务状况完全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且开始进行中止的一个项目的进程。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了解到以后也没有进行及时的补救,那么最终是导致项目的流产。”
而这些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再投资,而是在罗某控制下的资金账户内倒腾。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告诉记者,其实在审计的时候发现,这些钱他挪进来,第一个动作是挪到自己的账户。因为他是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的,然后第一个动作是挪到自己的账户上,而且他在自己名下开了有将近14个账户,然后其中查实到的是有7个账户,钱在这几个账户里面倒转。倒过来倒过去,然后流向,能够查实到的,是一部分还信用卡了,一部分体现了,还有一部分给了一些案外的第三人。那么到案以后他的辩解就是:他提现部分和还信用卡部分都是公司的运营支出。然后给到案外第三人的小部分是借款,大部分是他办了一场比基尼大赛的一个支出。
2015年7月11日,比基尼大赛如期举办,然而由于比赛时间紧、宣传不到位,又没有找到赞助商和冠名商,这场比基尼大赛不仅没有带来利润,还亏损了400多万元。从投资人处募得的钱自然也都打了水漂。在合同约定的返款时间到期后,罗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投资款。
嫌疑人罗某辩称:“其实整个影视公司,赛事也算是一个项目,包括其实后面我们也有参与过其它赛事。赛事最主要就是拉赞助、卖门票。我们是拉赞助、送门票,但是在收入和支出上面不对等,支出多了。支出总共,包括未付的部分,应该是要400,500万,赞助只拉到几十万。”
检察机关认定:罗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符合非吸的4个特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于2017年2月1日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简单的把这个构成剖析开来,我们一共是4个方面:第一个是非法性,就是不具备国家许可的金融募资牌照、资质。第二个是叫做公开性,就是通过网络、媒体,或者是业务员和客户之间互相传递这样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第三个是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和高额回报、固定收益。像本案当中的3到5倍的这样一个高额收益。第四个就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吸收存款。也就是他对投资人的主体身份和资产的情况,以及投资的额度都没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那么同时具备这4个方面的特点,就属于我国法律所限制,刑事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本案当中,这个嫌疑人,被告人,他同时具备了这4性,唯一可能有一个争议点的是:他是一个有私募基金牌照的人,但是他并没有按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操作。
市场上的投资项目众多,对于一些打着高风险低回报名号的投资产品一定要谨慎投入,避免落入非吸陷阱,造成经济损失。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建议:“其实很多老百姓到我们这来,非常的不理解,为什么公司开的那么大,然后那么好的宣传,那么多的项目,最终它成了一个犯罪的公司,而我们成为了参与犯罪行为的这样一个涉案人员。那么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国家为什么要规定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这类面向老百姓进行募资的行业其实它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最关系到百姓民生的一个行业,所以国家对这个行业进行了特别的规制,希望最大程度的保护大家的血汗钱,保护金融制度平稳、安全。所以说,如果说你所参与的投资行为,你觉得同时具备了我刚才讲的特性,其实从你的角度来讲,你去这家公司投资的时候发现,它可能没有私募牌照,只有营业执照,那么它是没有私募资格的。如果它并不对你进行资产尽调,不要求你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标准,同时对你承诺资金的安全,大肆宣传项目的可靠性,告诉你高额的利润回报,通过所有可以的公开方式宣传,那么你就应当警惕,这可能不是一个合格的私募行为,而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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