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上述湖北孝昌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做法,其中无疑存在十分明显的公共利益。如通过该“耻辱墙”的设置,有助于更有效地揭露、震慑、预防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众所周知,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相比其他许多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不见面”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这种犯罪特征背景下,将那些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以“耻辱墙”的形式及时予以曝光、揭露,显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犯罪人员自身来看,以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的方式对其加以警戒,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如通过家属的劝诫,让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及时迷途知返。此外,目前上述“耻辱墙”的设置仅限于重点乡镇和村组,事实上也符合“在必要范围内”的司法解释。
当然,强调“电信诈骗耻辱墙”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也并不意味着此类“耻辱墙”的设置是完全没有任何边界,可以任性为之的。比如,“耻辱墙”具体究竟应曝光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完全没有界限,应限制在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范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另外,上述“耻辱墙”是否一定非得以“耻辱”命名,是否可以换做“警示”、“警戒”之类更中性的名称,或许也是可以进一步推敲、斟酌。
原标题:设置“电信诈骗耻辱墙”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原标题:310名电诈嫌疑人自首挤爆派出所近日,海南东方市公安局发布的“敦促314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消息,迎来意料之外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