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重大进步

2018-12-26 08:50:12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最高立法机关工作部门建议有关方面提出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意味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在不长的时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是可以积极预期乐见其成之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决定》,国务院制定上述《办法》,程序和内容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匡正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高可达两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具体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成为法治的一个“硬伤”。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