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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被纳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18-12-20 00:49:25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昆山反杀案”被纳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北青报记者19日从最高检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

基本案情是,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在该案的要旨中写道,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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