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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电瓶被电死 家属索赔车主20万且一分不能少

2018-12-19 08:29:28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小偷偷电瓶车身亡车主要不要赔偿

常青村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要追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笔者坚持认为,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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