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几乎没有收容教养,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相当于作恶者几乎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教育。有的时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大肆为非作歹、蓄意行凶作恶的“护身符”。
在这种背景下,对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人们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提出质疑,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人们有这种担心和质疑,并非出于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当然,其他家长表示不安和质疑,并不意味着要对未成年人吴某康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荡社会,不再接受任何教育,而是想表明人们的一种态度——对此类犯下严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对其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帮助他重新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什么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突破,避免在错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这样,才是对受害人负责,对施暴者负责,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
必须强调,在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难以有效规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让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了。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作为,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让那些学校老师难以管教、其他家长不敢让孩子与其同校学习的严重问题少年,受到应有的惩戒、矫正和教育。这样才能有效纾解公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也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有力的保护。
持刀杀害亲生母亲9天后,12岁的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少年吴某康被警方释放。距离《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周岁,吴某康还有两年。伴随吴某康的“归来”,还有来自昔日同学家长的反对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