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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打“到此一游”:风景名胜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2)

名胜资源遭严重破坏将被“亮黄牌”

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然而,当前有的风景名胜区存在多头管理情况,还有的管理机构力量薄弱。本次《条例》的一大特点便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解决了“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长期以来,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的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获批后,疏于管理,保护不力,造成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破坏。因此,有必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退出机制,落实风景名胜区警示撤销制度。

《条例》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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