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霞认为,新兴业态下的劳动者与平台公司属于何种用工关系,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主播为例,主播分成签约、合作分成和独立操作三类模式。签约模式下,网络平台跟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并接受管理,平台向主播支付一定报酬。该模式下,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合作分成模式,指的是直播平台与主播双方约定分成比例,直播平台不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独立操作模式下,普通人可以通过实名注册成为网络主播,自由活动,几乎独立于直播平台。后两种模式下,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再如,快递企业分为直营和加盟两类。在直营模式下,快递员直接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加盟模式中,快递员大多是临时性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模式下,要审慎判断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只要满足了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关于新兴行业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反映出新型共享经济条件下用工理念的不同:主张是劳动关系的,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张是劳务关系的,则强调对新生经济形态发展和创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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