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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手车限迁第一案获立案 当事人:希望是最后一案

2017-04-14 05:16:4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外地车辆迁入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尾气排放实际检测达国四标准,另一个是自车辆注册日期算起年限在5年以内。比如今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必须是2012年4月11日之后登记的车辆,超过5年,迁出地可以提档,但在济南不能落户。”

4月11日,在济南市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山东华瑞源二手车市场,胸前佩戴工牌的销售顾问李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对于李妍的说法,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设立在该市场的华瑞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予以证实。

“据我所知,此规定最晚从2012年就开始执行,至今并无变化。”该服务站负责人称。

多地尾气排放要求如出一辙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不只省会济南,在山东省,烟台、威海等地针对外地车辆的迁入标准中,对尾气排放的要求如出一辙:国四排放。

此时,距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已经过去近一年。

而距今年3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发函中给出的取消限迁“时间表”4月14日,更是迫在眉睫。

上述发函明确提出,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和2016年12月环保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统一的标准,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该函强调,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上海、江苏、浙江外,各地区要在2017年4月14日前,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和《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表》,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对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展开实地督查。

山东“限迁”政策始于5年前

记者从山东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山东省对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异地车辆执行“限迁”,肇始于5年前。

2012年7月,山东省环保厅、公安厅两部门发出《关于加强省外转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通告》开宗明义: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通告》规定,外省(区、市)申请转入山东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四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

据悉,近年来,不仅山东以大气污染治理等为原由,对异地车辆实行“限迁”,有多个省份(区、市),如广西、重庆等10多个省(区、市)针对外地车辆迁入设定排放等条件的政策仍未取消。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设定条件禁止异地车辆迁入的同时,也制造了二手车异地交易的壁垒,影响了市场流通。

中央一年四次发文取消“限迁”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除了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原标题:山东二手车限迁第一案获立案 当事人:希望是最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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