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但是从你们来看,法律上的一个证据链条,存在什么样的瑕疵呢?
袁孝宗:这个案件有一定特殊性,这个案发现场是在杨德武的家里,杨德武对家里面情况是很熟悉的,杨德武作为报案人,他对这些主要情节都是知道的,都是非常明确的一些信息,从这方面来认定杨德武有罪供述,跟这些情节相互印证来论罪,我们认为这个证据是确实不充分。
再次复查后,袁孝宗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两次到监狱提审杨德武。
记者:你们当时询问的重点是什么?
袁孝宗:我们首先询问他,当时他有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一些问题,还有询问他和他岳母的一些关系问题,包括案件的细节问题。
记者:问询过之后您的判断呢?
袁孝宗:判断杨德武的口供供述,可能还是跟现场勘察,也有一些不吻合的地方,他的口供可采纳性,在我们心里留下了一些疑问。
记者:你的疑问指得是?
袁孝宗:他的有罪供述主要在7月17日和7月18日两天形成,而且这两天的形成,他并不是在看守所里面做出一个笔录,是在刑警队里面做出了有罪供述。
记者:这异常吗?
袁孝宗:因为那时候杨德武已经拘留了,拘留以后一般是要送到看守所羁押,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不应该提出看守所进行询问。
记者:但是地点不一样会产生什么样的一种结果?
袁孝宗:这个过程我们也不好推测,在刑警队询问跟看守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受到的压力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