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大部分在微信上从事代购的经营者都是使用个人注册的账号,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买卖行为也只能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也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尽管有诸多律师曾对此支招,认为特定的主体如果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
微信个人代购交易的门槛极低,建立朋友圈的好友也不一定是实名,加上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因此在诉讼中,如果仅是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消费者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许多消费者都像杨小姐一样,连对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可以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维权难度也相应增加。如果碰到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的卖家,消费者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逃避责任。
其实,早在去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就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面对维权难题
可借“电商”监管经验
随着微信私人代购的兴起,包括福建、辽宁在内的多地消协都已提示消费者,对于私人代购者的监管难度要大得多。由于“微商”本身即是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问世时间较短,目前缺少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经营混乱、质量无保障、维权难等问题,因此针对微信个人账号从事的经营活动就更加难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