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表示,该案适用的刑罚适当。在该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况对刑罚适用的影响。按照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到法律的规定与司法鉴定的结论,并结合犯罪时被告人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程度、行为的危险程度及其后果,以及没有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作出了从轻而不是减轻处罚的判决,应当是合理妥当的。
“南京宝马肇事案”剧情多次“神逆转”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两天成为网络热搜词,原因是南京宝马肇事案中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认为,其作案时患有此病,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结论引来网友一片质疑声,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对嫌疑人的量刑轻重。而嫌疑人在6月20日的南京街头,制造了一场车祸惨案。
宝马车祸案肇事者再精神鉴定:案发时为精神病状态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2017年2月28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案件受害人薛某委托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的赵子耀律师处获悉,2016年下半年,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肇事者进行了第二次精神鉴定。肇事司机王季进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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