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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被告获刑11年 专家:定性准确刑罚适当(4)

2017-04-02 07:43:05    现代快报  参与评论()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认为,被告的违法驾驶行为,反映出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结果,但仍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该案对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孙国祥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需要依靠精神医学、心理学专家的帮助。对此,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医学鉴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因此,该案被告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疾病对责任能力的影响,相关部门两次委托具有资质的医院和专家做了鉴定,两次鉴定的结果一致,法院采纳相关鉴定,法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符合刑法的规定。

李建明表示,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精神病和有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是一个只能依靠专家和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高难度科学问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认真进行鉴定,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两份基本一致的鉴定意见。

采纳精神病鉴定结论,符合刑法规定

  刑罚适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孙国祥表示,被告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当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被告人行为时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但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是从轻还是减轻),法庭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其他情节需要酌情裁量。该案中,法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王季进的这一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二人死亡),予以从轻而没有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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