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何要将一半的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王先生的儿子受访时表示,当时还未结婚,避免女方因为图他的房产结婚。
事情看起来,到这里进入了一个“无解之局”,但“口头约定”真的有用吗?
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法院不支持
此案一审宣判时,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或者约定。对于王先生提交的支付购房款项的证据,法院认为不能排除两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王先生上诉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今年3月15日开庭,6天之后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同样认为,虽然王先生提供了有关票据,但是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亲属关系,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的可能。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更让王先生担忧的还有,前妻齐女士在他发起诉讼之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花园城该套房产购置于两人尚未离婚之时,认为王先生持有的50%产权系两人共同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看到这里,一定有很多人会迷茫,亲属间经常会出现“代替买房”的情况,那这个“代持”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提醒
房产代持一定要有具体明确书面协议
实际上,由于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深圳时有出现房产代持等情形,包括亲属之间的代持。专业从事房产纠纷诉讼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就提醒说,代持关系一定要有具体明确书面协议,写明坐落位置准确唯一的房子的所有权是甲的,写明购买房产的购房款都是甲出资的,写明房产是甲用乙的名义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益均有甲方承受。
他认为,在有书面的代持约定和相关的出资凭据,在甲方取得购房资格后,通过诉讼方式收回房产问题不是很大。
他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由被借名人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纠纷。实际产权人要保留全部房产购房时的文件原件(购房合同,监管协议,贷款合同,佣金收据有些佣金收据直接可以让中介开给实际产权人),保留出资转账凭据,不要用现金、微信、支付宝,也不要再通过其他人转账支付,就实际产权人的账户转出去。
周争锋还介绍说,在有书面代持约定的情况下,实际产权人是不是一直占有使用房产,只是辅助审查,在没有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时,实际占用使用问题往往成为判断物权实际所有人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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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门口,销售人员向记者推荐起了二手房源。记者称,上海市有限购政策,自己不具备购房资质,买不了房。销售人员却说,这根本不算事儿。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就是你跟他结婚,房子交易过户,然后再离(婚)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