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三】 高息引资
2016年7月,吴中区法院对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颜某设立的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颜某招募工作人员,开设鑫泽恒投资网站,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公司每日在网站上发标,按照期限分为日标、月标,利息是年利率18%,同时还有不同的奖励金额。客户注册后自愿选择投资,将钱充值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颜某的个人银行卡上,投资期满后,公司会把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奖励汇到客户账户,客户申请提现后将钱打到客户银行卡上。
2014年10月,员工告诉颜某,公司没有钱可以退给投资人了,颜某即刻跑路。据统计,颜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马甲四】 农业高科技
互联网经济也推动了农业经济转型,但其中也有一些借着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张某是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的执行人。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员,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抗风险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且在连云港市东海县租赁土地372亩作为柱状苹果苗圃基地。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基地费用,一部分向投资者发利息、偿还债务、支付办公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通过公司业务员或亲友介绍,共有235名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公司平时还会组织投资人开会、吃饭、旅游。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吸收资金1081万元,支付投资人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万元。
2016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马甲五】 传统高利贷
高利贷是传统的“人对人”集资方式,依然是非法集资的传统形式。
李某是3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老板,但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负债累累。李某只得以公司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期间由于银行银根缩紧,李某个人只好向民间借高利贷,欠下了1300余万元。从民间借贷的钱,一部分用于经营,一部分用于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的利息。期间,李某还多次至澳门、新加坡等地进行消费,金额逾140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在赌场赌博。
期间,李某在明知其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且其个人及所经营的公司均有大量债务未偿还、其个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公司需购买汽车等理由,并以提供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10余个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1735.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454.97万元不能归还。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