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娟一夜未眠,直到天亮时记下时间:2011年6月30日4时20分。在她承办的李松故意杀人申诉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李松杀人后逃离现场,又于次日即2001年6月30日凌晨五六点返回作案现场埋尸。埋尸地点位于去渡口的必经之路。 “这不合常理!光天化日,人来人往,他竟然返回作案现场去埋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刘洪娟回忆起办理李松申诉案的经历,至今仍历历在目。
放在以前,类似的疑点可能不会被办案人员放在心上,甚至不会被发现。但随着法治文明和司法理念的进步,检察官们对可能是冤错案件的蛛丝马迹越来越敏感、较真,也直接促成了包括李松申诉案在内的一批重大冤错案的纠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举办纠防冤错案件经验交流会,最高检申诉厅以及来自天津、吉林、安徽、云南、甘肃5省市的检察官们述说了这两年来那些冤错案件背后的办案故事。
最高检立场鲜明
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郭某某在家中被杀,头中7刀,电线勒脖。办案机关认定,凶手就是郭某某的男友刘吉强。
1999年12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先后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均未改变结果。
转机出现在他被羁押16年后。
2014年8月,刘吉强的近亲属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该案存在多个疑点,比如案发现场未提取到刘吉强的指纹足迹,刘供述称砍了郭某某3刀等作案细节与实际情况不符,刘有作案时间的推断不确凿等。
虽然疑点重重,但是否复查该案仍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未出现足以推翻该案判决的“颠覆性证据”。
带着不同的审查意见,吉林检察官进京向最高检申诉厅汇报该案。最高检申诉厅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历来都是认定案件的准则,不存在不同时期不同标准的问题;监督纠正案件完全依靠“颠覆性证据”的观点站不住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监督。


































